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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4-07 作者:创始人 阅读数:0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倡导学术正气,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称为学位论文),出现下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按照《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撰写规范》的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对其学位论文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学生自律意识。要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论文作假行为发生,必要时可借助技术工具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机构。教务处负责受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的申诉以及处理等相关事务日常工作,处理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要求实名,举报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学校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程序

(一)经举报或指导教师学术审查,认定不是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的或论文系剽窃等作假行为完成的,则首先须提交到所在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核实,完成调查工作后将书面调查报告及所有证据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证据材料。如果没有疑问,则调查与认定程序结束。如果存在疑点,应当另行聘请3~5 人组成专家组重新认定,该认定结论作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一) 学位申请者

在读学生申请学位过程中,其学位论文出现第二条涉及的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二) 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薪酬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 二级学院及负责人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和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对于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特别恶劣的,核减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对该二级学院及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和处分。

(四)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属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五)由于学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