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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07 作者:创始人 阅读数:0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 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一般废弃物按照后勤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模范执行国家环保法律和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废弃物,严禁乱倒乱扔。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应尽快上报学校并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要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排入大气。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第六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液需中和后统一保存,与有机废液或有害残渣一并,由学院(部)负责交有资质处理公司按规程统一处理。 

第七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学院(部)和实验中心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八条  各学院(部)和实验室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记录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九条  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