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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4-07 作者:创始人 阅读数: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实际操作为主,获得感性知识、基本技能和提高综合素质的一系列教学活动。是培养学生劳动观点、集体主义观念、艰苦奋斗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方式。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紧密联系,它包括公益劳动、实验、实训、实习(包括社会调查)、设计(论文)、科研训练及社会实践活动等环节。
第二条 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和管理,是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是提高学生社会竞争力,突现学院办学特色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实践教学建设,对实践教学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建 设
第三条 实践教学建设包含教学计划建设、教学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管理制度建设、评估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四条 教学计划建设:1、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在整体优化原则指导下,按照由浅入深,由单项到综合,循序渐进的认识规律,精选若干环节,建立符合本专业特点并能贯穿学习过程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2、列入计划的实践教学环节,要有规范的实践教学大纲(执行《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教学大纲制修订管理规定》)、指导书及考核标准,有严格的学时保证和实施方案,有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和基地,以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3、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要科学化、规范化,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减,必须增减时,须经各专业建设委员会论证,并将论证的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教学基地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是实践教学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对保障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学院应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严格按照建设要求进行实施,切实加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同时应建设比较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每个专业应建立 2-3 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执行《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1.基地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学院发展规划要求的比较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饱满的实验、实习、实训教学或技术开发项目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实习、实训技术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与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专职实验、实习、实训教师、技术保障和管理人员,人员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职称;
(5)有比较科学的实验、实习、实训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2.基地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二级学院(部)、教务处论证后,呈报学院正式批准。
3.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院根据需要,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程序,分轻重缓急,全面规划。
4.基地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院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院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院人事计划。
5.基地建设经费,采用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企业投资、学费收入、校内收入、社会筹资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基地建设,凡是利用基地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部分用于基地建设。
6.基地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仪器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时,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六条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对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学院应根据实践教学任务的需要,聘任、培养和稳定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知识面宽、年富力强,具有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双师型”教师,作为实践教学指导的骨干队伍,同时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进行实践锻炼,加强对青年教师指导实践教学的培养,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 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积极选用适合我院实践教学要求的规划优秀教材或指导书;没有合适实践教材或指导书的课程,各二级学院应提出自编要求,经教务处长及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后,组织专业教师以及实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编写,学院应给予教材建设费专项支持;对附有实验实习指导内容的教材和实验实习指导书的教材,教务处负责征订,作为学院教学资料使用。
第八条 管理制度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实践教学管理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教务处、各二级学院(部)要根据各自在实践教学组织管理过程中所担负的职责,认真组织建立健全完善实践教学有关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管理科学规范。
第九条 评估体系建设,实践教学的检查、考核、评价,教务处要根据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实践教学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学院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学院实践教学质量考评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为了确保实践教学建设和管理科学规范,学院应在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院聘请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的领导下,依据学科专业建设计划,对学院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管理、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实践教学的建设和管理,由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全面负责实验、实训室和实习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实施;主管教学院长负责实践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依据国家有关的实践教学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需要,拟定实践教学工作条例;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编制学期实践教学计划,下达实践教学任务;对实践教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实施质量监控并进行工作考核;制定完善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各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参与实践教学基地论证建设,协调解决实践教学所需经费、场地及人员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各专业实践环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核办法的制定;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落实、实施方案的审核、指导教师的安排、指导书的选定、实践教学基地的确定、成绩的评定、过程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社会实践环节,由院团委结合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安排,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劳动,由学生处根据学院需要,利用节假日和学生课余时间,分散组织安排, 要建立考勤考核办法,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设备、仪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改造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并督促、检查规章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主管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的仪器设备。负责分配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组织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工作;负责仪器设备的调拨、报损、报废、维修等管理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认真做好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的目标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制度。要加强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根据课程要求及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及时调整实训基地结构,以适应实践教学的改革和人才培养的需求;
5.协同人事处、各二级教学单位做好实验、实习、实训人员的队伍建设以及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6.协助保卫处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好实验、实习、实训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进,待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7.统计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基本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的动态变化;
8.负责落实学期实践教学任务,解决校内实践教学所需的师资、场地、仪器设备、材料的配置,在外校完成实践教学的组织、联络、费用结算和车辆安排等工作;负责校外实习教学的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负责有关具体实践教学方案的制定、落实和日常管理,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学生进行考核等;指导教师要积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实习、实训教材和指导书;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按照实验实训分组要求,确保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教务处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单价 800 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 100%。单价 800 元以下的低值耐用设备帐、物相符率不低于90%;应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实习、实训工作制度,实行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九条 教务处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每学期期中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书,课程实习随课程教学任务书填写,独立的实践环节必须单独填写,要结合学院实践教学的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向各二级教学单位以及相应职能部门下达实践教学任务,任务书应明确实践教学的类型(区别课程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科研训练、社会实践等)、专业班级、学生人数、周数或时数、时间要求以及实验项目、主要内容要求等。
第二十条 各承担单位根据所下达的实践教学任务书,落实指导教师、完成地点,制定实施方案, 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将落实结果交教务处审核备案,对于落实有困难的实践教学任务,各分管领导应及时提交院务会研究解决落实方案,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删减或变更实践教学计划,否则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实践教学环节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具备高等院校教师资格,具备指导实践教学的能力,并能够严格按照实践教学的要求完成指导任务。承担实践教学环节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教务处下达、各承担部门落实的教学任务,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校历及教学进程表认真制订并填写实践教学项目的“授课计划”,选定指导书,除有特殊说明并经教务处批准外,“授课计划”中填写的实践教学课时(或周数)必须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相一致,实践教学项目名称要用全称,指导教师需将授课计划和选定的指导书(包括名称、出版社、编者、使用情况分析、适用专业等)在实践教学开始前四周交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实训室应于开学第一周汇总任课教师的实验实训开出计划表,并统一安排实验实训开出时间且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各实验实训室于开学第二周将实验实训汇总表送交教务处备案;各实验实训室平时应及时汇总实验实训项目,于期末考试周前将实验实训项目汇总表、实验(实训)室利用率与开出率统计表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学院根据本工作条例制定各实践教学环节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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